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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龄务工者段某玲没有办理入职,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程序,但还是讨回了自己的合法权益。日前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段某玲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2018年8月,段某玲到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公司也没有给段某玲办理社保。随后,段某玲按公司规定,通过指纹等方式记录考勤,参加公司工作。四个月后,公司因内部工作调整,口头通知段某玲停止工作。段某玲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,向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院认为段某玲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不予受理。段某玲向法院提起上诉。
一审法院认为,公司未按规定给段某玲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手续,违反相关法律规定。判决公司向段某玲支付工资6300元、经济补偿金1000元、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8000元。该公司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查明,2018年8月21日,段某玲加入公司的钉钉工作群,2018年12月,段某玲收到公司发放的1700元工资,可以认定段某玲自2018年8月至12月在公司从事置业顾问一职。终审判决维持原判。
(摘自《工人日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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